蛋鸡产蛋期安全用药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


蛋鸡产蛋期安全用药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

鸡蛋是我国居民日常生活中最为普遍的、摄食量大的动物性食品之一,鸡蛋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年来,鸡蛋中检出氟苯尼考、恩诺沙星等产蛋期不得使用兽药的情况时有发生,为进一步严控鸡蛋兽药残留有关问题,提高鸡蛋质量安全水平,特制定技术性指导意见。

一、严格执行蛋鸡养殖安全用药规定

(一)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明确规定了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适用于蛋鸡。清单涉及品种共21种(类),包括:酒石酸锑钾;β-兴奋剂类及其盐、酯;汞制剂(氯化亚汞、醋酸汞、硝酸亚汞、吡啶基醋酸汞);毒杀芬(氯化烯);卡巴氧及其盐、酯;呋喃丹(克百威);氯霉素及其盐、酯;杀虫脒(克死螨);氨苯砜;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林丹;孔雀石绿;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群勃龙、玉米赤霉醇);安眠酮;硝呋烯腙;五氯酚酸钠;硝基咪唑类(洛硝达唑、替硝唑);硝基酚钠;己二烯雌酚、己烯雌酚、己烷雌酚及其盐、酯;锥虫砷胺;万古霉素及其盐、酯。

违法使用后果:清单品种被证实存在致癌、生殖毒性、蓄积毒性或其他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严禁使用清单品种是法律底线,不可逾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标注“产蛋期不得使用”相关规定的兽药

在最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和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兽药质量标准中,对氟苯尼考、恩诺沙星、氨苄西林、阿维拉霉素等兽药在蛋鸡中使用作出了严格限定,如“蛋鸡产蛋期不得使用”“蛋鸡产蛋期禁用”“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内不得使用”。

违规使用后果:违规使用上述兽药,必然在鸡蛋中产生残留,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到安全水平,对鸡蛋质量产生持续性的影响,危及食品安全。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经批准使用的药物和停用兽药

兽药使用的基本准则,一是使用合法批准的兽药,二是按照批准的用途、用法、用量进行使用。任何未经批准的药物,如金刚烷胺、利巴韦林,或曾经批准但明令停止使用的兽药,如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都不能在蛋鸡养殖中使用。

违规使用后果:在蛋鸡养殖中使用未批准使用的药物或使用了停用兽药,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批准作为蛋鸡产蛋期使用的兽药

目前,兽用抗菌药中泰妙菌素、土霉素有关制剂产品,以及兽用中药、兽用抗球虫药物等允许蛋鸡产蛋期使用的兽药,要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用途、用法、用量来使用兽药产品,严格执行说明书中载明的休药期或弃蛋期规定。

违规使用后果:在养殖过程中,未按照批准的标签说明书规定内容用药等违反兽药安全用药规定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防止误用药物,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养殖者在采购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时,要主动索取并保存购买凭据,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并保存相关有效凭证至少2年;养殖过程要依法建立用药记录等养殖档案。万一误用有隐性添加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而被检出产品不合格时,根据现有法律,养殖者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养殖者如能积极提供有效凭证等证据,可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非法制售者承担责任。

(六)严格执行鸡蛋中规定的最高兽药残留限量

最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规定了15 种药物在鸡蛋中的残留限量。

违规后果:在上市销售的鸡蛋中,如果检出超出限量规定的药物残留且情节严重,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刑法》的规定,相关责任人将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追究责任。

二、规范使用批准的兽药

(一)采购把关

建立兽药产品供应商评估制度,应确认供货单位的资质及兽药的合法性,索取相关证照、证件和合法的票据,并对销售人员和购进兽药的渠道进行审查确认。

(二)科学用药

一是强化兽医责任和能力。养殖场不仅要配备能满足疾病诊疗和防控需要的兽医人员,还要明确兽医职责和岗位要求,并定期考核。兽医人员应做到依法依规用药,不得使用禁用药,遵守休药期规定、兽用处方药制度等规范用药管理制度。

二是加强产蛋期用药管理。蛋鸡产蛋期用药,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最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中标注“蛋鸡产蛋期禁用”“蛋鸡产蛋期不得使用”“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内不得使用”要求的兽药,在产蛋期内不得使用,在产蛋前期也须慎用。

三是做好用药记录。养殖场应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兽药品种(通用名称,不得以商品名替代)、含量规格、使用方式、使用数量、使用疗程、休药期、产品批号、生产厂家等内容,以备检查与溯源。

(三)符合限量

鼓励养殖场利用便捷、灵敏、高通量的快速检测技术,在产品上市前抽样做兽药残留检测。只有禁用药物阴性、其他兽药残留符合最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限量要求的鸡蛋,才能放行出场。

(四)合格上市

养殖者应当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对生产销售的鸡蛋进行质量控制,保证不使用禁停用药物,不使用未经批准药物,常规药物残留不超标,上市产品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养殖主体在严格落实质量控制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觉、自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对照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委托检测、自我检测、内部质量控制、自我承诺”等4项承诺依据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承诺达标合格证一式两联,一联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三、减少用药的预防措施

树立健康养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在严把蛋鸡种苗、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饲料原料的采购关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预防措施。

(一)加强消毒管理

设置完备的消毒设施设备。在养殖场生产区门口设供车辆消毒用的消毒池、消毒棚及供出入人员消毒用的熏蒸通道;在生产区主干道、鸡舍入口处等设消毒池,顶部设喷雾消毒系统;装备必要的流动消毒设备。

坚持消毒灭源制度化和日常化。严格对出入车辆和人员消毒,进出车辆经过消毒池和喷雾消毒,非生产人员原则上不能进出生产区,必要时须经喷淋、更衣换鞋或穿戴防护服后方可进入;做好日常消毒,场区环境每天1次,带鸡消毒雏鸡舍每天1—2次、蛋鸡舍每天1次,根据季节和气温的变化适当调整频率;严格批间空栏期管理,并做好空栏期消毒和净场消毒;定时对器具消毒。

制定实施科学的消毒技术规范。科学选择与使用消毒药,应多品种轮换使用;正确配制消毒液,掌握好使用的浓度,注意消毒药之间的配伍禁忌,如酸碱、氧化剂等;消毒液定期更换,特殊情况即时更换;定期评价消毒效果;环境消毒重点区域包括鸡舍周边、道路、食堂、宿舍、卫生死角等,空栏消毒应在清扫、冲洗干净后选用不同类型消毒剂多次消杀。

(二)管控传染媒介

定期清除生产区周围的杂草,及时清扫道路、鸡舍,及时清理场区积水,确保环境卫生,保持鸡舍内环境整洁。应有防蚊、蝇、鼠、鸟的设施和措施,不得使用氟虫腈等危及蛋品质量安全的药物。

(三)无害化处理废弃物

养殖场选址、布局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具备相关规模的养殖场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内部应合理布局,按功能划分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污物废弃物处理区;生产区净道与污道无交叉。

应对粪污和病死鸡做无害化处理。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应参照农业农村部印发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农办牧〔2018〕2号)。病死动物尸体的处置应遵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执行。

(四)控制饲养环境

加强对鸡舍环境控制,包括温度、湿度、通风和光照。在集约化程度较高的蛋鸡养殖场,提倡建设全自动化、全封闭式鸡舍和自动化环控设备,尽可能给鸡群提供一个舒适的生长、生产环境,将舍内温度、湿度和通风控制在适宜、稳定的范围内。小规模养殖场和家庭散养户,要保持适宜的养殖密度,也要统筹好温度、湿度和通风。

(五)强化饲料和饮水管理

严防“病从口入”,确保饲料质量安全和饮用水清洁卫生。对水线、料盘等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一方面应科学制定饲料配方,根据蛋鸡群的不同生产阶段,饲喂不同的饲料,以保证饲料营养能够满足各生长阶段的需要,做到营养均衡,另一方面须严把饲料质量安全关,总砷、重金属、亚硝酸盐、霉菌毒素、细菌总数、霉菌总数等应符合最新版《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的要求。蛋鸡养殖饮用水应清洁,无变质、无污染。

来源: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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