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杀年猪卖1斤被罚10万,愤怒起诉市监局判败诉:我才卖了30元

吉林市,农民田老汉养了头肥猪准备到屠宰场宰掉,因春节放假没人,田老汉决定过年时自己杀猪拉到市场去卖。结果刚30元卖掉1.2斤,就被市监局抓到以私自杀猪,违反食品安全法对其罚款10万。

@王仪律

又是一起杀猪引发的问题。毫无疑问,田老汉肯定会对市监局的10万元天价处罚不服,必然是要去诉讼。但是这种诉讼不同于老百姓之间的诉讼,这叫做行政诉讼。通俗的来说叫做民告官,这也是行政诉讼法赋予老百姓的权利。

田老汉可以去起诉市监局,要求撤销10万元的处罚,甚至是对自己赔礼道歉。但是老汉虽然委屈,但是市监局的处罚也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确实是明文规定,宰杀生猪,应当到特定地点进行并且还需要完成生猪屠宰和检疫的整个流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从事生猪宰杀活动。

从这角度来说,田老汉虽然事先找过屠宰场,但因为放假才选择自己杀猪卖肉,这说明田老汉对个人禁止私自屠宰生猪的规定是明知的。在明知道禁止个人杀猪的情况下,为了卖钱私自杀猪,确实是违反规定。

既然田老汉违反规定,那就应该处罚,但问题又来了。

《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涉案货值不足1万元的,可处10万元至15万元罚款。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却规定,对于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个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那么究竟是该按照《食安法》进行10万元的处罚,还是应该按照《屠宰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的3倍以上5倍以下进行处罚呢?

这就涉及到法律规定之间的位阶和地位问题,一般来说法律是全g人大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地位,而条例则是国w院制定,也就是说法律的地位比条例高,通常称之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本案中,原则上来说,市监局以田老汉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来进行10万元的处罚是合法的,但行政处罚还需要考虑是否具有合理性。

一个老汉过年买点猪肉,才卖了30元,就处罚10万,这种不符合比例的处罚决定是让人无法接受的。所以还是建议法院对处罚数额进行协调,建议减少处罚,毕竟老汉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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