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扫一块猪肉被超市罚款2万元
近几年,
超市自助结账越来越普及,
这种自己清点商品、
扫码结账的方式,
许多人还没有适应,
总担心自己扫漏了、扫重了,
产生一些说不清的麻烦。
近日,
浙江宁波一老太太在超市购物,
自助结账时,
“漏扫”了一块75元的猪肉,
被超市罚款2万元。
“漏扫”75元被罚2万
近日,有网友投诉称,
家中老人在超市购物时,
因一件物品在自助收银机上
没有扫码,
超市工作人员说是偷盗行为,
并要罚2万元。
老人将3000多元钱转到
工作人员私人账户上,
还按要求签了份协议,
说是自愿的。
该超市的收银区
据报道,
老人今年60多岁,
那天购物结束正准备离开时,
被超市工作人员拦下,
查出她有一块价值75元的
土猪肉没有扫码。
之后,
该店工作人员以
老人没有支付全部商品款项为由,
要对其处以2万元的罚款。
老人很害怕,
无奈之下,
将手机中的3000多元,
全部转给了工作人员。
网友称,
家人是在老人要钱
缴纳剩下的罚款时,
才得知此事,
一家人大为震惊,
怒而报警。
据了解,
当时工作人员要求老人
对超市的商品损耗
“多补偿一点”,
并征求了当事人的同意。
超市向警方提供的
过往视频监控显示,
这位老人在自助收银机支付时,
不止一次有“漏扫”之嫌,
并已引起超市工作人员注意。
目前,
当地警方调查处理了此事,
超市方已出具了谅解书,
并退回了罚款,
老人及其家人也
不再追究超市的高额罚款行为。
故意漏扫是盗窃
但超市无权罚款
宁波老太太的事上了热搜,
引发网友热议,
有人认为,
多次“漏扫”、
有盗窃嫌疑的话,
按理就是该罚。
也有人认为,
要罚也是警察来罚,
超市没有处置的权限,
更何况是将罚款转入
员工私人账户,
更是让人难以理解。
其实,无论是顾客的“漏扫”行为,
还是超市的“罚款”行为,
在法律层面都有定义。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付建认为,
顾客如果是故意逃单或
有多次“漏扫”行为,
可以认定为盗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漏扫”、逃单可能涉及犯罪,
该行为在刑法上实质上,
与传统的盗窃区别不大。
付建律师认为,
购买商品只对部分商品结账,
未结账的商品实际上
就是属于盗窃的赃物。
根据刑法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或者多次盗窃构成犯罪,
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宁波当地其他超市
付建律师称,
上述案例中,
老人如果确实多次故意“漏扫”,
那就是多次盗窃,
虽然从金额上看达不到立案标准,
但如果调查发现2年内达到3次,
同样构成盗窃罪。
一旦警方认定她多次盗窃,
是要追究她的刑事责任的。
罚款则是行政执法行为,
超市无权对消费者进行罚款。
付建律师认为,
上述超市私自处罚
顾客2万元的行为不合法,
无论顾客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盗窃,
超市都无权罚款。
同时,
超市工作人员用私人账户,
接收老人3000多元罚款,
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
尽管数额未达到
刑事立案标准,
但可以追究
其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超市里,
我们时常看到
“偷一罚十”的标语,
对此,律师认为,
超市罚款行为是私力救济行为,
也是违法的。
曾有人多次“漏扫”被判刑
记者梳理发现,
类似“漏扫”或逃单现象并不罕见,
超市私自对顾客“罚款”也非个例。
零售业内人士表示,
目前有80%至90%的商超
都配有自助收银机,
特别是2018年
新零售模式兴起以来,
顾客“漏扫”商品的现象普遍存在,
各大商超都会有,
故意夹带商品、
恶意逃单时有发生。
这则新闻下,
有许多网友表示,
自己也遇到过类似的事情。
有人称,
自己买了一两百元的菜,
漏扫了一把葱,
店方要罚很多钱,
最后在警察的调解下,
缴了这把葱价格10倍的罚款。
今年8月,
北京一女子在超市自助结账时,
多次“漏扫”商品,
累计金额200余元,
被警方依法刑拘,
有网友质疑是否处罚过重,
警方表示,
200元确实没有
达到刑事立案的数额标准,
但该女子5次漏扫码,
实际上是多次盗窃行为。
根据有关规定,
多次盗窃等行为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管制,
并处或单处罚金。
同月,上海杨浦区,
一男子企图带走
未付款的白酒和三文鱼,
超市工作人员报警后,
他仍坚称自己没有偷盗,
只是“漏刷了一点东西”,
但警方调查发现,
一个月内,在同一家店,
男子有6次“漏刷”行为,
于是,男子因涉嫌盗窃罪,
被杨浦警方
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北京三中院也
公布过一个类似案例,
2020年5月26日
至2021年1月18日间,
刘某某在超市购物自助结账时,
多次对部分商品故意不扫码,
暗中窃取商品,
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在半年多时间内,
先后盗窃超市商品二十余次,
虽其盗窃物品价值较小,
但次数较多,
符合刑法第264条规定的
“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
且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依法应判处刑罚。
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2000元。
杭州,自助收银台
自助收银是一个新的消费体验,
也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信任。
设有自助收银机器的超市,
通常都会安排营业员在旁边,
为顾客提供指导、答疑,
同时也起到监督的作用。
如果不方便使用自助收银机,
也可以走人工通道,
或求助于工作人员帮忙结账。
要想真正方便消费者,
一方面,
自助收银技术还待精进,
超市也应加强引导、监督,
另一方面,
也需要每一位消费者自觉自律。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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