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费57万购买145头生猪收到货总重量少了5吨是路途上猪瘦了
12月16日,湖南常德,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的唐某怀疑自己被“套路”:高价购买的生猪,到手重量与卖家所说相差了5吨。
12月4日,唐某通过一个生猪购销微信群发了购买生猪需求。一黑龙江男子李某联系唐某,称有一批从黑龙江销往怀化的生猪,发生变动,可以卖给他。
通过与司机吕某确认生猪在途后,唐某便与李某沟通数量和付款方式。李某发来的手写货单显示:这批猪有145头,总重约25.6吨,单价为22.4元每公斤,总价为57万多元,运费为2.9万元。
双方约定,唐某先支付一半货款,货到后再支付剩余货款。唐某支付了30万元后联系司机吕某,让其开往常德。
司机吕某称第二天早上两点到,但过了几小时再联系,吕某却说要晚几小时。唐某问原因,司机说是货主李某交代,唐某没有付完货款,所以停下来。
唐某联系李某,李某要求必须付完剩余27万才行,唐某无奈付了。可紧接着司机吕某又打电话称必须先付运费2.9万。唐某称要看到货才付款。
第二天凌晨三点,吕某车子开到常德高速路口,要求唐某先付运费,不然不下高速。唐某无奈先付了运费。
到了屠宰场,唐某清点了数量,的确是145头,可是过磅的时候发现,总重量足足与货单上的少了一万斤,少了近5吨。
唐某立即追上吕某,并报警。唐某质问司机和李某,两人都互相推诿,称不是自己的问题。
警察调查过程中,唐某得知,这批生猪本来是以56万卖给怀化蒲某,过程中李某告诉蒲某路上死了10头,不卖给蒲某了,并将货款退给了蒲某。
而李某也给蒲某发过一张货单显示也是145头,重量却是比唐某收到的重一吨,而司机也是吕某。
对比货单,总价多了一万多,重量少了近5吨。这让唐某怀疑李某和司机吕某肯定有问题。
但司机表示,李某没有给检疫单,只是让他点了数量,他没有在途中掉包,也不清楚为什么重量少了这么多。而调查后警方表示,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存在诈骗。
一、属实蹊跷,一车猪少了一万斤,亏损数十万,买家不得亏死?就算路途远,也不可能说路途上猪能瘦了这么多啊。无外乎几种可能:
1、三方都没有“做手脚”,纯粹是合同问题。
比如重量标错,但并不是故意为之,这种情况下属于一种合同误解。那么应该以实际重量计算。
此时卖家李某多收货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2、卖家李某虚报重量。
从货单上看,生猪数量并没有问题,只是总重量相差太多。这种情况下,可能就是卖家虚报重量。
这就涉嫌合同履行欺诈,李某存在通过合同履行,虚构货物重量,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合同诈骗。
《刑法》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司机途中做了手脚。
如果司机在途中对货物进行了掉包,以小换大等操作,则属于秘密的窃取他人财物。这一行为将涉嫌盗窃罪。
依据《刑法》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司法解释,数额达到十万即属于数额巨大,那么嫌疑人将面临三至十年刑罚。
二、买家的损失必须有人承担。
生猪购买本身就是按重量,而不是按头数。作为买家的唐某已经依约支付了25.6吨重大货款,就应该获得这么多的生猪。
现在货物短缺5吨,这个损失当然要有人承担,否则就显示公平。承担的方式无外乎两种:
1、查明卖家虚报重量的由卖家补加货物或者退还多收点货款。
2、卖家诈骗或者司机盗窃的,查明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要赔偿买家损失。
但警方称现有证据不足证明存在诈骗,此时我们认为卖家和司机,应该对买家唐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后双方再确定各自责任。
因为唐某既支付了货款,也支付了运费。货款意味着卖家要依约交货,而运费则意味着司机要按约定将约定的货物保质保量运达目的地。
现在缺少5吨,卖家不能证明自己发的货足额,司机在承接货单时,也没有进行过磅,对此都有过错。应该对买家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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