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老农杀“年猪”,卖到市场赚了5毛8,为何被罚款100000元?
“我过年杀了我自家养的“年猪”,卖到市场上就刚赚了5毛8,你们凭啥就罚我100000元?”
东北吉林省一农村老汉过年时杀“年猪”,因为肉吃不完,放下去怕坏了,就将剩下的猪肉拉到农贸市场上销售,想着能赚点是点,也能补贴一下家用。
但没想到刚卖了30元钱的猪肉,市场管理部门就突然找上门来,张口就要罚他100000元钱,让老农感觉非常不服气,欲哭无泪。
农村乡下因为喜欢养鸡养猪,畜牧业比较发达,所以每当过年的时候,经常会通过杀“年猪”的方式,好好地吃一顿肉,寓意讨个喜气。
但一头猪大几百斤重,杀了根本吃不完,放着也是浪费,有的人就会将剩下来的猪肉分成多份,送给亲朋好友,让大家都沾沾喜气。
但有的人亲戚少,猪肉送不出去,就会将肉拿到市场上售卖,能赚多少算多少,也好补贴家用。
东北吉林省的这名老农,常年居住在乡下,靠着种田为生,子女们都不在身边,与老伴相依为命,所以日子过得非常拮据。
好不容易等到春节,老农才舍得将养了一年的猪杀了,趁着子女们回来探亲团圆的机会,好好地吃了一顿猪肉饭。
但春节过后,子女们就又匆匆离开家回了城,但剩下的猪肉还有很多,老农根本吃不完,所以就想着将猪肉拉到市场上卖了换钱,这点也无可厚非,自产自销换个温饱,大家都能理解。
毕竟老农的日子过得并不算太好,他又不愿意经常麻烦子女,能以这种方式自力更生,那是再好不过。
这天一大早,老农就用板车拉着猪肉,到了农贸市场开始叫卖。但他刚卖了半斤猪肉,收了30元钱,市场管理人员就突然找上了门,询问老农:大爷,你这猪肉是从哪里来的啊?看着还蛮新鲜的嘛。
老农看着围拢过来,身着制服的市场管理人员,心中冷不丁咯噔一下,艰难地咽了一口唾骂,小心翼翼地说道:
领……领导,我这猪肉都是自己家里的,过年的时候杀了年猪,因为肉太多了吃不完,所以就想拉到市场上卖一点,我也能赚点生活费。
不过你们放心啊,我家里这猪都很少喂饲料的,一般喂的都是剩菜剩饭,绿色天然无公害,肉质杠杠的,绝对可以放心吃。
市场管理人员将板车上的猪肉全部用公家称一一称重,记录在案,然后似笑非笑地看着老农:大爷,我刚才看了,您这猪肉的确不错,这么一会儿功夫恐怕赚了不少吧?
老农憨笑着连忙摆了摆手:领导你就别笑话我了,我刚才就卖出去半斤猪肉,收了30元钱,抛开成本,也就赚了5毛8。
市场管理人员一听这话,马上就掏出本子开了罚单:老大爷,这可不行,你现在已经属于违反法律了,按照法律的规定,个人是不允许私自吐槽猪肉进行贩卖的。
现在依法对你做出处罚,我刚才称了一下,你现在剩下的猪肉,合重是82.68公斤,全部要没收,并处你100000元的罚款,你尽快准备好,交到农贸市场的办公室吧。
老农一听这话,脑子顿时一片空白:啥就突然罚我100000元?我一不偷二不抢的,在市场上卖的也是我自家养自己杀的猪,怎么就违反法律了?
而且我这家猪可比市场上饲料养出来的猪好多了,光肉质就不是一个档次的。
如果违反了市场规定,那你们收了我的猪肉,我也接受,现在我刚卖了半斤猪肉,赚了5毛8,你们反手就给我开了100000元的罚单,我老汉这辈子还没见过这么多钱呢。
这我得种多长时间的地,卖多少猪肉才能赚回来啊?再说了,凭啥罚我这么多钱?难道看我是个老头子好欺负吗?简直岂有此理?
老农心里不服气,觉得市场管理部门的判罚有严重的问题,是欺负老弱病残,第二天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让市场管理部门撤销对自己的罚单。
老农虽然一辈子没有见过什么世面,但他心里却憋着一股劲儿,一定要出了这口恶气,绝对不吃这种哑巴亏。
那么,市场管理部门对老农判罚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呢?老农只是将杀完的“年猪”拿到市场上销售,为何就要罚他100000元呢?
市场管理部门认为:老农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条例中明文规定:生猪要实施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的制度,如果不在定点处理的话,那任何机构单位或者个人,是严禁从事生猪宰杀及销售活动的。
顾名思义,如果老农想要杀猪换钱,必须符合程序,要先将猪驱赶到指定地点,进行屠宰和检验、检疫,但很明显的是,老农并未按照规定去做。
他是在家里私自将猪宰杀,不仅没有到指定屠宰场进行宰杀,也没有任何检验和检疫标志,属于严重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
而且最关键的是,老农竟然将没有经过检验和检疫的猪肉,拉到市场上销售,万一猪肉有问题,让不知内情的消费者买去,吃完后生了病,又该怎么算?
到底应该算是老农的责任,还是市场管理部门的责任呢?
根据相关《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果没有经过正规屠宰,或者检验过的猪,就私自推向市场的话,是需要接受罚款的。
而且要视情况罚款100000至150000不等,如果非法获利超过10000元以上,是要处15倍到30倍以上罚款的。
老农在市场上销售的是自己宰杀的,没有检疫过的猪肉,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场管理部门也是依法办事,罚他100000元已经算是轻的了。
因此,市场管理部门认为:他们对老农的处罚有法可依,有例可循,毕竟我国自古就讲究一个“民以食为天”。
涉及食品民生的安全问题,谁也不敢轻视,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如果老农的猪是有问题的,那极有可能酿成严重的后果,这个责任,谁能承担得起?
所以市场管理部门认为:只有加大了处罚力度,才能让不法商贩吸取经验教训,这也是为了消费者负责。否则谁都想老农一样,那市场岂不是就乱了套了。
不过老农却马上提出了自己的异议:我已经认识到了错误,你们哪怕要把我的猪肉,全部没收我都认了,但这么高的罚金,我是绝对不会承认的。
第一,我只在市场上卖了半斤猪肉,第一单生意只收了30元钱,扣除各项成本,也只净赚5毛8,并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以及实质性危害。
不能死板规定说罚多少,就罚多少,我就是一个种地的,一辈子也没见过100000元,罚这么多,我真的接受不了,也交不起。
第二,我事先并不知道这些规定,属于不知法,意外犯法,也是初犯,但一下子罚我100000元,我难以接受,种地为生一年才能有多少收入?
他们收走我的猪肉,其实已经是个不小的处罚了,再不济罚我10000元就已经是伤筋动骨了,不是说罚款不是目的,吸取经验教训才是目的吗?我已经意识到错误,为什么还要罚我这么多钱?
第三,《行政处罚法》有规定: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较轻,没有造成实质伤害的,是可以免除处罚的。
我当天早晨到市场,只卖了半斤猪肉,虽然收了30元,但却只赚了5毛8,这利润已经可以忽略不计了。根本没有造成任何危害,所以,我诚恳地请求法院,免除对我的100000元处罚。
这名东北老农说得声泪俱下,虽然从社会道德层面上考虑,他的遭遇的确值得同情,老人家一辈子务农为生,一年到头本来就赚不下多少钱,与老伴相依为命,生活过得非常贫苦。
但是,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司法公正。国家立法的初衷和本质,就是为了让每一个违法之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如果今天宽恕了老农,那以后的农村是不是都会以这样的理由,去私自杀猪,到市场上销售呢?
那《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食品安全法》,立法的意义何在?所以,老农的说法在法院庭审上根本说不通。
而且,市场管理部门念在老农只是初犯,已经按照最低的标准来执行罚款了,100000元只是最轻的处罚。
所以,法院经过综合考虑之后,最终还是选择,驳回了老农的诉讼,认为市场管理部门并未做错,依法判罚,合情合理。
看到这儿,估计会有网友感到愤怒:法理无外乎人情,农村生活本来就很困难了,一年到头也就过年杀“年猪”,能改善一下生活,现在可倒好,自家养的猪,自己宰杀吃肉都不行了吗?
吃不完卖点肉而已,不至于这么小题大做,况且,老农也就卖出去半斤,挣了5毛8,根本没有造成任何社会不良影响,罚款100000元是不是有些太多了?
让他意识到错误买个教训就好了,100000元罚款这不是要他的命吗?老农种了一辈子的地,还不知道有没有见过这么多钱呢?这样草率判罚,有些太过冰冷,也太不近人情了。
有关部门一直都说:罚款不是目的,让人知法懂法,吸取经验教训才是最终目的,那既然如此,为何市场管理部门却要死咬着法律规定不放,硬要罚老农100000元呢?
难道这不是以势压人,欺软怕硬吗?毕竟,老农也是不知者不为怪嘛,让他下次注意就好了。
当然,对于老农私自杀猪,拉到市场上销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条中,有非常严格的规定:
如果没有经过专设定点,任何个人、组织单位和机构,是不允许从事生猪宰杀活动的,必须通过专门的屠宰场才可以。
但是,因为考虑到综合国情和民情,又规定农村个人自宰杀自家食用的情况除外,意思是老农可以杀“年猪”吃肉改善生活,也可以免费送亲朋好友沾沾喜气。
但如果拉到市场上进行销售,获得盈利不仅不恰当,而且严重违法。
其实,有许许多多的农民都与这名东北老农有着一样的困惑,并不知道还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所以这其中也影射出一个问题:
国家普及法律的道路依然任重而道远。对于知法犯法的人,的确不值得同情,直接依法论处,从严重判也不为过。
毕竟从古至今都有一句话叫“知法犯法,罪加三等”,但如果不知法,只是以客观常理去推断和做事,自己违法而不自知,又该怎么算呢?老话儿也常说:不知者不罪。
对于老农而言,他是真的想不明白,为什么我家里种的瓜果蔬菜就能到市场上卖?但为何自家养的猪就不能卖?这不都一样的吗?
而且我只卖了点猪肉就罚我100000元,是不是有点太过分了,相信老农的不忿也是大多数人的想法,觉得这样的判罚有些太过苛刻。
但如果站在市场管理部门的角度上来看,他们的判罚没有一点错,甚至已经是从轻发落了。
毕竟老农私自将自家的猪肉拉到市场上销售,已经涉及到了“食品安全”的问题,这是一个比较严肃的命题,事关大家的“生存”,是大是大非的重大问题,决不能有一丝懈怠,更容不得半分仁慈。
如果今天放过了老农,那以后还会有其他人站出来效仿,长此以往,市场的秩序必然受到严重冲击,那国家立法意义何在?
而且,老农卖的猪肉不仅没有到指定的屠宰场宰杀,也没有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检验检疫,万一卖出去的猪肉是病肉呢?万一消费者买回去后吃出了问题,食品中毒了呢?
将会在社会上引起多大的舆论压力?这么严重的后果,谁又能承担得起呢?
所以市场管理部门只要发现一例,就会重罚一例,目的就是杀一儆百,所以老农在一定意义上,其实是被抓了典型。
市场管理部门未必就不是想通过他告诫其他人:在食品安全的问题上,必须干干净净,他们是消费者的最后防线,必须让大家吃到放心菜、放心水果和放心肉。
但是,执法严明、司法公正固然值得称道,但是否可以再加入一些人性化的条件呢?自家宰杀的猪肉,未经许可私自拉到市场上违规销售,的确不对。
可应该给老农一个机会,将猪肉送去检检疫,如果不合格,那罚100000元理所应当,相信老农自己也不会有太大的怨言。但如果检疫合格了呢,是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网开一面呢?
毕竟对于真正不知法的人,如果只是初犯,检验检疫没问题,违法行为轻微,不构成任何社会危害,而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停止纠正的,其实简单进行一下教育整改就可以。
另外在法律相关条例中,也有“行政处罚法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明确规定。
现在的农村乡下,普遍都有杀“年猪”的习惯,有的人将猪肉热情地分给邻居,和亲朋好友沾沾喜气,没收钱还好,可万一邻居和亲戚们硬要塞钱呢?
那他是该收还是不收呢?如果收了钱,事后被小人举报,又该怎么判罚?而且,在大多数的人心中,都觉得家养猪的肉质要比饲料猪更好,这又是为什么呢?
所以,执法是要为公的,法律最终也是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死板教条,法律条文怎么说就要怎么判,而是应该视情况而定,合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么对于这么东北老农的遭遇,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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